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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總則在我入學時,仍是依照傳統的課程安排方式,上下二學期各3學分,共計6學分;但兩三年後卻改成單一學期4學分。這種課程的調整我實在不甚認同,就法律系的訓練而言,民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科目,且不只是民法本身,在刑法、行政法中都可以看到許多類似或借用的基礎概念,有點類似理工科的大一微積分。改為單一學期4學分後等於是縮短了民總的學習時數,在授課時數被壓縮的情形下,老師非得要刪減授課的內容,如此一來原先的民總課程便如同是民法概要一般,只能非常簡要的介紹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。

林雪玉老師的民總我上了3個學期,原因是大一下的民總被當了,大二下又重修一次。

頭一年上課時,老師用她自己的書,老實說我只有一開始很認真地翻了幾頁,後面就都沒動過了。第一次修課時完全沒有在管老師在教些什麼,甚至還時常翹課,一學期下來有去上課的時間大概1/3還不到。隔年重修時老師改用王澤鑑的民總,那時剛改版不久,封皮由原來橘色白底變為藍色白底。後來民總這科,王澤鑑及林誠二老師的書我都唸了,感覺上其實王澤鑑的民總比較不適合初學者,雖然書中的理路邏輯都十分清楚,又是學界通說,但用語較為「法律」一些,對初接觸法律者而言可能會感到有些艱深,且一些實例都比較舊;林誠二老師老師的民總便較為平易近人了,每一章節前都整理有體系圖,不論是初學或是複習都可以快速地掌握,但缺點是沒有王澤鑑的那麼深入,且一些地方是與王派通說持不同意見。

林雪玉老師的課程安排非常傳統,就是照著民法的章節順序授課,上學期大約就把權利主體上完,到法人左右結束,快的話會上到一些法律行為;下學期大都從法律行為開始上起,雖然都會講到民總最後權利行使的部分,但主要還是著重在法律行為中比較重要的意思表示、代理...等部分,並會帶過債各中買賣、贈與、租賃、借貸中的一些比較重要條文。林雪玉老師就民法的執教經驗非常豐富,也有擔任過國家考試的出題委員,課堂上的講解其實非常清楚,重修的時候更是感覺如此;不過老師大都就照著課本的內容講述(這也許跟修課同學的學習進度有關),偶爾會給大家看一些判例,他派或較新穎的學說就較少提起。也許有些同學在批評老師講課不是很好,或著是認為其內容了無新意,都是照本宣科;但我認為那些都是極為表面的評論。評量的部分,老師平時不會點名,偶而會讓同學自己簽到;考卷的批改標準更是寬鬆。

重修的時候比較認真,幾乎每堂課都有去上,才發現老師大都會遲到;6:30開始的課,老師通常都7:00以後到。後來才知道老師在中興退休後又到嘉義的稻江管理學院任教,每週四晚上進修部的民總課,老師都是從嘉義搭乘高鐵北上趕來授課,我想這大概是對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學生的一個執著吧,光是這點就讓人感到十分欽佩。

在打這篇回憶的時候,林雪玉老師似是沒有繼續在北大法律開課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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